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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2014-09-23 08:28 王茹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大学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黑龙江大学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学校办公室、纪检委、安全保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信息化办公室、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信息与网络建设管理中心、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档案馆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实行席位制。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由学校办公室承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全校二级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教学院(部)党组织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二级党组织秘书兼任保密员;职能单位或教辅单位由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同时指定一人兼任保密员,形成全校保密工作网络。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上级部门和其它来文单位明确标注的国家秘密事项;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可能成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或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有争议的事项。

第七条  凡是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同时又不能公开的事项,可以作为内部事项(工作秘密)管理。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及内部事项的确定范围按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和监督全校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上级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根据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各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同时负责及时报送省保密委员会、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四)负责对本校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全校各单位做好重大涉密活动中的保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开展保密工作。

(五)负责学校的定密工作,指导全校各单位开展定密工作;对本校产生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报送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确定;对学校涉嫌泄密案件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密级鉴定,提出具体鉴定意见,报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六)负责全校干部教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培训工作。

(七)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及学校的保密规章制度开展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

(八)对学校发生的泄密、窃密事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报告,并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协助配合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及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校的重大泄密、窃密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具体落实学校保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开展各项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二)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制订和完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每年对涉密部门、部位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四)管理学校涉密人员,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

(五)每年集中销毁各类涉密文件材料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处理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保密方针政策的学习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整改消除保密隐患。

(三)负责对本单位涉密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四)组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等。

(五)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兼职保密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涉密文件及学校党政发文、内参资料的收发、传阅、回收工作,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每年定期汇总到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集中销毁,其它需要销毁的文件材料定期到省保密局指定文件销毁中心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二)做好本部门保密材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

(三)经常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整改。

(四)负责承办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各项保密工作等。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将保密工作列入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中,学校对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黑龙江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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