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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档案利用制度
2010-08-21 15:28  

   一、凡我校教职工、学生及外单位人员因工作学习需要查阅利档案时,应持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介绍信等办理查阅手续。查阅机密级以上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均在馆内查阅。但的确需要借出,必须经馆长批准或主管校长审批方可借出。
   三、借阅财会档案必须经财务处领导批准,由财务部门派专职人员负责查阅。如有特殊需要可将原件复制,但不能拆卷、涂改、抽页。
   四、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和丢失,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查阅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五、借阅档案必须进行登记签名,查阅者利用档案后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由档案馆存查。
   六、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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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档案馆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电话:0451-86608114